(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 月 [ 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1987 年 4 月 29 日 38 日 ] 根据 P.D. 对光船租赁申请征收债券760/866/1711 请注意,海事工业委员会在 1987 年 4 月 20 日的会议上已批准根据 P.D. 对所有光船租赁申请征收现金/保证金。 760/866/1711 依据以下指南: 1.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金额 a 应基本根据船舶大小规定如下: 尺寸(DWT) 保证金/现金保证金金额(r)一个。 40,000 及以下(巴拿马型以下 75,000/75,000 b. 超过 40,000 至 70,000(巴拿马型) 100,000/100,000 c. 超过 70,000(巴拿马型以上) 125,000/125,000 2. 现金债券的方式 — 现金债券应存入任何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不接受储蓄银行。有关航运公司应将银行存款转让给 MARINA,让后者完全控制现金保证金的金额,以确保支付罚款和罚金,这可能由于 MARINA 和/或 BIR 的 4.5% 预扣税,未经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人不得提取该金额,但上述存款的利息收入可随时由转让人提取,无需转让人向存管银行出示经受让人正式批准的船舶注销证书后,转让将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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