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申请人签署诉状[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 89-0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9年07月31日
(纳尔)卷。 1 NO.1 / 1990 年 1 月 - 3 月 [ LTFRB 备忘录通函编号89-012, July 31, 1989 ] 运营商/申请人签署诉状 已经注意到,在授予公共便利证书 (CPC) 或什至诉讼程序之后提交的诉状由其他人签署和/或提交比运营商/申请人。这会导致在运营商/申请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影响 CPC 或应用程序的处置。考虑到上述诉状,特别是延长有效期的 CPC 出售和转让、延长有效期的 kabit 合法化、撤销和/或替换单位、复议动议、将案件从档案中撤消的动议等,是需要根据原始案件编号进行验证和归档,本委员会特此命令,立即生效,接收和评估科不得提交和接受任何诉状,除非由运营商或其正式任命的签署和/或验证实际代理人/原始申请人。采用日期:1989 年 7 月 31 日(新加坡元) REMEDIOS A. SALAZAR-FERNANDO 主席(新加坡元) DANTE M. LANTIN 董事会成员(新加坡元) NICOLAS B. ACACIO, JR。助理秘书兼代理委员会成员 生效日期:1989 年 7 月 31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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