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号通函的修改部分123 1966 年 12 月 27 日和 MC NO. 88-056 日期为 1988 年 6 月 16 日,重新更改地点,并转让机动车辆的所有权[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1-137]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1年06月06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1-137,1991 年 6 月 6 日 ] 修改第 1 号通函的部分内容123 1966 年 12 月 27 日和 MC NO. 88-056 日期为 1988 年 6 月 16 日 变更地点和转让机动车辆所有权 根据经修正的第 4136 号共和国法案第 4 (d) 节,也称为陆路交通交通法规,以下规则和条例管理车辆的转让现就机动车所有权及变更场所交易公告,供有关各方指导和遵从: 1 场所 凡涉及机动车过户、变更场所的交易,原则上应在LT区进行。颁发当前注册证书的办公室。但是,当受让人/买受人或所有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点在该地区办事处的责任地理区域内时,同样可以在另一个 LT 地区办事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确认登记证书和应要求最新付款。 2 确认 2.1 所有对确认的请求和回复均应一式四 (4) 份或一式四份,使用规定格式、一个邮寄信封和具有相同控制编号的回邮卡,作为附件“A”、“B”和“C”* 并应通过挂号邮件和回执卡寄出。记录官或指定人员应负责维护具有规定格式的日志,如附件“D”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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