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 MVICS 和地区办事处对机动车进行检查的职能[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77]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77,2009 年 7 月 7 日 ] 对 MVICS 和地区办公室对机动车辆检查的职能的澄清 本澄清备忘录通告基于以下基本前提:根据 RA 提供的那些4136、《清洁空气法》、《安全带法》和《机动车辆用户收费法》等,根据建立 MVIS 的目的,在机动车辆检验中心 (MVIC) 的预期和既定专业知识和能力范围内; B. 地区办事处 (Dos) 拥有注册证书 (CRs)、正式收据 (ORs) 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原件,并且自这些 DOs 开始以来,基于文件和物理的身份确定文件的识别、分类、所有权和处理已确定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C. 有必要通过明确界定机动车的功能来防止(如果不能完全消除)错误登记,特别是那些因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复制 CR 和其他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物理识别的申请而产生的错误登记。 MVIC 和 DO; D. 职能划分得当,在履行具体职责时,责任中心和由此产生的任何差错都可以轻松建立。从此以后,所有关于确定道路适行性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检查将由 MVIC 单独负责。另一方面,DO 应全权负责进行所有机动车辆检查,以根据以下交易的文件和物理身份确定车辆的身份,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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