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禁止或非法运营机动车的情况下征收额外罚款的澄清[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9日
(纳尔)卷。 20 NO.3 / 2009 年 7 月 - 9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93,2009 年 6 月 19 日 ] 关于在禁止或非法运营机动车的情况下征收额外罚款的澄清 为了统一实施第 E 项,第 60 和 61 节(禁止非法运营2008-39 号部门令中规定,并进一步将适用刑罚的参考规则作为其明确的主旨和意图,以下应作为审理逮捕案件的指导方针涉及上述违规行为: 1. 第 60 条和第 61 条第 E 项规定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违法行为分别处以每天 1,500 披索、2,000 披索和 2,500 披索的罚款。部门令第 2008-39 号,仅适用于实际或实物扣押机动车的情况。本规定不适用于扣押机动车牌照等技术性扣押案件; 2. 该规定仅适用于对业主/经营者施加的“违规经营”和“经营彩色机动车辆”的情况。其他违法扣押机动车附加处罚的,不予附加罚款; 3. 本条规定的天数计算起始日为编码日期,编码日期应在逮捕之日起 72 小时内进行。 72小时编码时间为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节假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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