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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92-146 RE 的修订:重新实施第 1 号意向书229和LOI号。 479 指导安装机动车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2-146-A]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2年02月05日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2-146-A, February 05, 1992 ] MC-92-146 RE 的修订:重新实施第 1 号意向书229和LOI号。 479 指示机动车预警装置的安装 MC-92-146 的第二段特此修改为:“因此,特此指示所有 LTO 机构不允许对机动车进行初始或更新登记没有适当配备适当的预警装置。本命令应在收到本命令后四十五 (45) 天后在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四区、第五区、中非共和国和首都区和六十 (60) 区生效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区(包括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ARMM))收到本协议后的天数。”为指导和严格遵守。采用:1992 年 2 月 5 日(新加坡元)JUAN V. BORRA, JR。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MC-92-146 RE 的修订:重新实施第 1 号意向书229和LOI号。 479 指导安装机动车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2-146-A]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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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辆上安装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RTL-MC-02412]
关于备忘录通函编号范围的澄清AHS-2008-942 及其与执行第 1 号行政命令相关的一些规定的修正。 156[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HS-2008-964]
修改项目编号。备忘录通函第 6 号。 VPT-2013-1766 RE:使用排放合规证书 (CEC) 表格[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AVT-2014-1827]
明确 MVICS 和地区办事处对机动车进行检查的职能[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77]
暂停项目编号。备忘录通函第 3 和 4 号48,1989年系列[MIA]
取消备忘录通函编号。 2010-009,暂停执行 MC NO. 2009-035 [RE:在区域办事处开放申请批准废弃和/或过期的 CPCS] 在区域 III 和 MC NO. 的修订/修改2009-035[LTFRB 备忘录通函 NO. 2010-030]
严格执行 MC-92-146 RE:机动车中强制安装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92-153]
重新执行 LOI NO。 229和LOI号。 479 指导安装机动车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2-146]
机动车年型号的确定[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肋2008-917]
修订备忘录通函编号。 2 系列 1993 年植物苗圃经营者重新认证[DA 备忘录通函编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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