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92-146 RE 的修订:重新实施第 1 号意向书229和LOI号。 479 指导安装机动车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2-146-A]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2月05日
(纳尔)卷。三号1 / 1992 年 1 月 - 3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2-146-A, February 05, 1992 ] MC-92-146 RE 的修订:重新实施第 1 号意向书229和LOI号。 479 指示机动车预警装置的安装 MC-92-146 的第二段特此修改为:“因此,特此指示所有 LTO 机构不允许对机动车进行初始或更新登记没有适当配备适当的预警装置。本命令应在收到本命令后四十五 (45) 天后在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四区、第五区、中非共和国和首都区和六十 (60) 区生效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区(包括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ARMM))收到本协议后的天数。”为指导和严格遵守。采用:1992 年 2 月 5 日(新加坡元)JUAN V. BORRA, JR。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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