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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 MC-92-146 RE:机动车中强制安装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92-153]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2年05月25日
(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2-153, May 25, 1992 ] 严格执行 MC-92-146 RE:机动车中强制安装预警装置 立即生效,并于 1992 年 5 月 8 日、10 日和 11 日在菲律宾发布实施指南News Day、Manila Times 和 Philippine Star 分别指示你们严格执行 LOI 229 和 MC-92-146 的规定。所有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命令、备忘录和通告均被视为已被取代。采用:1992 年 5 月 25 日(新加坡元)JUAN V. BORRA, JR。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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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根据租赁协议登记机动车辆[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5-222]
重新执行 LOI NO。 229和LOI号。 479 指导安装机动车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2-146]
机动车年型号的确定[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肋2008-917]
暂停执行所有备忘录通函关于:所有机动车辆所有者拥有预警装置作为更新注册的条件[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RTL-MC-03456]
全新机动车辆年份型号的指示[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671-2005]
进口机动车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93-164]
MC-92-146 RE 的修订:重新实施第 1 号意向书229和LOI号。 479 指导安装机动车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MC-92-146-A]
在机动车辆上安装预警装置[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 [RTL-MC-02412]
豁免在特定情况下对机动车辆进行目视/物理检查[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90-125]
机动车辆的销售、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强制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 No. 9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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