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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在特定情况下对机动车辆进行目视/物理检查[LTO 备忘录通告编号90-125]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0年11月14日
(纳尔)卷。二号2 / 1991 年 4 月 - 6 月 [ 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0-125,1990 年 11 月 14 日] 在特定情况下放弃对机动车辆进行目视/物理检查 为了公共服务的最佳利益和权宜之计,立即生效,特此放弃对以下特定交易的机动车辆的目视/物理检查: 1. 抵押注释 - 应在原始登记之日起一 (1) 年内生效。 2. 一(1)年至三(3)年的机动车辆在同一区办事处的登记费的普通续期,除了重建/组装机动车辆。为严格遵守。采用:1990 年 11 月 14 日(新加坡元) MANUEL N. SABALZA 助理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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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扩展
机动车年型号的确定[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肋2008-917]
全新机动车辆年份型号的指示[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671-2005]
进口机动车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93-164]
关于在禁止或非法运营机动车的情况下征收额外罚款的澄清[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93]
明确 MVICS 和地区办事处对机动车进行检查的职能[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ACL-2009-1177]
抵押机动车的登记[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678-2006]
执法和案件裁决职能的界定[LTO 备忘录通告第ACL-2009-1123]
根据租赁协议登记机动车辆[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95-222]
进口机动车的初始登记[LTO备忘录通函编号。 AHS-2008-937]
未注册机动车的逮捕指南[LTO 备忘录通函编号50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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