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 [ DBM 国家赔偿通函编号1994 年 12 月 27 日 73 日 ] 1994 年及其后年份的生产激励福利 (PIB) 的授予 1.0 目的/目标 本通函的发布是为了规定关于授予 1994 年及其后年度的 PIB 的规则和条例,授权如下: 1994 年 12 月 6 日第 161 号行政命令。 2.0 覆盖范围 2.1 此处授权的福利适用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单位和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公司和政府金融机构的所有任命官员和雇员,包括临时、临时和全职合同人员,其雇用性质为正式人员。 2.1.1 为此目的,临时、临时和全职合同人员仅指其职位经预算和管理部批准并经公务员委员会批准聘用的人员。 2.2.受劳工部实施的国家劳动法管辖的政府查封/止赎公司的官员和雇员无权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福利。 3.0 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3.1 奖励金应根据各办公室/机构负责人根据公务员委员会制定的政策和标准评估和确定的个人生产力和绩效。 3.2 要获得 PIB 的资格,官员/员工应至少在发放奖励金的前一年的两 (2) 个学期中获得令人满意的绩效评级,并应为其办公室/员工的生产力做出贡献。由各机构负责人确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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