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和补充国家赔偿通函的某些规定。 33[DBM 国家赔偿通函第 33 号6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2年02月13日
(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DBM 国家赔偿通函编号。 1992 年 2 月 13 日 68 日 ] 修改和补充国家赔偿通函的某些规定。 33 1.0 目的 本通知旨在修订第 33 号国家薪酬通知 (NCC) 第 I、II 和 III 部分中教师职位的现有通用评估标准 (CCE),并介绍采用配额制每个学术级别的教职员工数量。 2.0 NCC No. 33 下 CCE 附件“A”* 第 I 部分的主要因素和最高允许分数特此修改如下: 因素 最高分数 1. 教育资格 85 2. 经验和服务年限无上限3. 专业发展、成就和荣誉 无上限 TOTAL ……………………………………… 无上限 3.0 CCE 附件“A”第二部分下教职员工及其副职级的积分分配NCC No. 33 同样修改如下: Faculty Rank Sub-rank Point Bracket Instructor I 低于 77 II 77-79 III 80-82 助理教授 I 83-82 II 87-90 III 91-94 IV 95-98 副教授 I 99-103 II 104-108 III 109-113 IV 114-118 V 119-123 教授 I 124-129 II 130-135 III 136-141 IV 142-147 V 148-153 VI 154-159 大学教授 160-165,及其他要求大学教授(仅限大学)165以上,及其他要求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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