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3 号1-2 / 2002 年 1 月至 3 月 [ 通函编号。 2002-3, 2002 年 1 月 2 日, 2002 年 1 月 2 日] 关于授予生产力激励福利 (PIB) 的附加指南 1. 1994 年 12 月 6 日第 161 号行政命令授权向所有任命官员授予 PIB,1995 年生效政府机构的雇员,包括 GOCC 和 LGU。 2. 如预期的那样,PIB 是对政府人员的经济奖励,以表彰其表现可接受或模范的表现,这有助于实现由机构负责人评估和确定的机构目标和目标。绩效包括在履行公职职责时的行为和行为。 3. 行政违法是违反公务和行为。违法者做出有损公共服务或违法的行为。因此,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不应有权获得 PIB 或任何绩效或生产力奖励。与此一致,以下人员无权获得 PIB: 3.1 在支付 PIB 的当年内因行政费用而被预防性或惩罚性停职的人,无论持续时间长短; 3.2 年内被辞退的; 3.3 无故缺勤者(AWOL)。 4. 被预防性停职但后来被免于起诉的人员,以及被指控并被判犯有行政违法行为但仅受到谴责的人员,应有权获得 PIB,只要他们: 4.1 有在即将支付 PIB 的那一年之前的两 (2) 个学期中至少获得令人满意的评级;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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