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和金融中介监管手册》第一、二、四册外国公司借款比索规则的修正[BSP 通告64]
(纳尔)卷。 6号2 / 1995 年 4 月 - 6 月 [ BSP 通告编号。 64,1995 年 2 月 23 日 ] 对《银行和金融中介监管手册》第 I、II 和 IV 册中外国公司借款比索规则的修正 货币委员会在 1 月 25 日的第 65 号决议中, 1995 年,批准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册、第二册和第四册中外国公司比索借款规则的以下修订:第 1 节附录 25(第一册),附录 29(第一册) II) 和附录 Q-18-a 和 N-14-a(第四册)特此修订,以提高不同行业组的规定的债务权益比率,如下所示: A 组 — 70:30 组B — 65:35 C 组 — 60:40 第 2 节。第 c 项。 1346.5(第一册)和 2346.5(第二册)特此修改如下:“证书有效期为一 (1) 年,除非机构间委员会因违反任何为此,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以监测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第 3 节。附录 Q-18 和 N-14(第四册)的第 5.3 项特此修改为:“证书有效期为一 (1) 年,除非机构间委员会因故提前撤销任何违反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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