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 I、II 和 III 的第 1156、2156 和 3156 节的修订[BSP 通告第86, S. 199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9月11日
(纳尔)卷。 6号1995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86, S. 1995, September 11, 1995 ] 根据金融委员会 8 月第 980 号决议,分别对第 I、II 和 III 册第 1156、2156 和 3156 条的修订,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手册1995 年 3 月 30 日,在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和其他办事处)每周开办和处理常规银行业务超过五 (5) 天,甚至在周六和周日等,《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册、第二册和第三册分别第 1156、2156 和 3156 节特此修改为:“银行营业日和营业时间——所有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和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其他办事处应遵守至少 5 天的银行周来开展业务,每个银行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工作日由有关银行选择.但是,在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每周甚至在周六和周日超过五 (5) 天或什至在周六和周日开设和处理常规银行业务,但仅限于向相应监管机构报告的要求。监督审查部门(SES)审查部门:条件是,他们应在上述日期定期开业和办理业务。 “在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如果上述日期是他们选择的常规银行工作日,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和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其他办事处可以自行决定在官方和特殊假期开设和处理常规银行业务无需通知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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