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6号1995 年 10 月 4 日 - 12 月 [ BSP 通告编号。 88, S. 1995, October 04, 1995 ] 《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二和四册中银行同业拆借规则的修正第 1 节。第 1343 节(第一册)、2343 节(第二册) ) 和 4343Q (Book IV) 特此修改为:“银行同业贷款。银行同业贷款交易应包括,除其他外,(a) 银行同业拆借 (IBCL) 交易;(b) 借款证明存款替代票据;和 (c) 购买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但是,前提是,只有银行同业拆借通知书或还款转账票据证明其结算的银行同业拆借 (IBCL) 交易由 Bangko Sentral 在银行/NBQB 各自的活期存款账户在泰国中央会计部进行结算时有资格获得百分之一 (1%) 的准备金:此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借入的资金银行或投资公司以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从银行或投资公司的信托部门履行准银行职能(NBQBs),不包括在此处对同业拆借交易的定义范围内。未经同业拆借通知书或还款转账单证明并提交给 Bangko Sentral 会计部门的同业拆借交易应按照规定的表格向 Bangko Sentral 报告(附录 47,第一册;附录 27,第 27-5、27-6 页和 27-7 Book II;和附录 Q-27 和 27-a,Book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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