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一、二和三卷的修订[BSP 通告第39 年代。 19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8月15日
(纳尔)卷。 5号1994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39 年代。 1994 年,1994 年 8 月 15 日] 《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 I、II 和 III 版的修订 根据货币委员会 1994 年 7 月 28 日第 687 号决议,《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 , 特此修改如下: 第 1 节。小节。条例手册第一、二、三卷的 1254.3、2254.3 和 3254.2 特此修订如下:“银行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的存款,最高可达其储备金的百分之五十五 (55%)要求(减去允许以直接从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购买的短期市场收益政府证券的形式维持的银行组合存款和存款替代负债的百分之二(2%))应支付四百分比 (4%) 每年基于所述存款的平均每日余额,每季度记入贷方。”第 2 节。第 2 至第 2 小节的最后一段。条例手册第四册第 4283Q.1 条特此修订为:“由具有准银行功能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NBQBs)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维持的存款高达百分之五十五(55 %) 的准备金要求(减去允许以直接从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购买的短期市场收益政府证券的形式维持的 NBQB 的存款替代负债的百分之二 (2%))应支付利息根据按季度记入的上述存款的平均每日余额,按每年百分之四 (4%)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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