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再贴现窗口下对合格票据进行再贴现的监管手册 I-III 条款的修订[BSP 通告第1,秒。 199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3年07月30日
(纳尔)卷。四号1993 年 7 月 3 日 - 9 月 [ BSP 通告编号。 1,秒。 1993 年,1993 年 7 月 30 日]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再贴现窗口下对合格票据进行再贴现的监管手册 I-III 的规定的修订 货币委员会在 7 月 26 日的第 28 号决议中, 1993 年批准了对《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监管手册》第 I-III 卷中关于在再贴现窗口下对合格票据进行再贴现的规定的以下修订:第 1 节。第 1271.1 小节(第 I 卷)、2271.1(第 II 卷) ) 和 32271.1 (Book III) 特此修改为:“贷款价值、再贴现和贷款利率——中央银行再贴现便利的贷款价值和再贴现率如下: 再贴现率符合条件的论文 贷款价值(每年 %) 农业生产、家庭和小型工业、信贷、一般用途 80% 9.4 提供的营运资金融资和其他短期信贷 t出口信贷的贷款价值应为 100% (100%)。银行可对其再贴现票据收取的贷款利率不设上限。但是,银行的利差应受到中央银行更密切的监控,以确保这些利差与现行市场利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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