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甲板和船舶工程师官员进行行政调查的指导方针[中国备忘录通函第99-1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8月31日
(纳尔)卷。 10号4 / 1999 年 10 月 - 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备忘录99-18,1999 年 8 月 31 日] 对海上甲板和船舶工程师官员进行行政调查的指南 I. 当局 第 8544 号共和国法案第六条第 10 (i) 和 24 节,也称为“菲律宾商人” 1998 年海事官员法案”,由海事甲板和海事工程师委员会 1999 年系列第 1 号决议第 IX 条第 36 和 37 节实施,以符合规则 I/5 的要求/标准菲律宾通过 1984 年 1 月 11 日的加入书加入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的修订版。目标 确保建立流程和程序,以公正调查任何可能对海上生命安全或海洋环境构成直接威胁或违反第 8544 号共和国法的报告的不称职、作为或不作为,其实施规章制度并为此规定处罚。三、范围 对有执照的船舶甲板和轮机员案件的公正行政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可能对海上人命安全或海洋环境构成直接威胁的不称职 过失行为或不作为.违反实施 R.A. 的规则和条例。第 8544 号。违反董事会政策。违反海事人员道德守则。违反 R.A. 的任何规定。 No. 8544. 任何从事商船职业或自称是海事甲板或轮机员但未持有有效注册证书和/或适任证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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