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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船舶工程师官员颁发和认可 STCW '95 证书的修订指南[PRC 备忘录通函 No. 09-08]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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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忘录通函编号的修订。 99-19,1999 年系列(2002 年 1 月 31 日以后服务的 STCW '78 证书重新验证指南修订版)[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2000-8]
根据 1978 年 STCW 公约[MIA 备忘录通知第151]
对船舶甲板和船舶工程师官员进行行政调查的指导方针[中国备忘录通函第99-18]
颁发 STCW '95 证书的指南(针对船舶工程师)[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99-16]
签发认可证书和评级证书的修订指南[MIA 备忘录通函编号41-A]
颁发 STCW '95 证书的指南(面向海上甲板人员)[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99-15]
操作级船舶甲板和轮机员注册/执照证书前缀 D3 和 E3 的分配指南[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09-04]
向海事甲板人员颁发和认可 STCW '95 证书的修订指南[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09-07]
根据 1978 年 STCW 公约[MIA 备忘录通知第126]
为颁发 STCW '95 证书而获得批准的培训课程的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申请人指南[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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