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 STCW '95 证书的指南(针对船舶工程师)[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99-16]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8月31日
(纳尔)卷。 10号4 / 1999 年 10 月 - 12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备忘录99-16, August 31, 1999 ] 颁发 STCW '95 证书的指南(针对船舶工程师) I. 权威 第 8544 号共和国法案第四条第 10 (c) 条,也称为“菲律宾商船” 1998 年官员法案”,由轮机工程师委员会 1999 年系列第 1 号决议第 VII 条第 28 节和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III/1、III/2 和 III/3 条实施,经 1995 年修订。 二.目登上海船,并已达到公约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三、覆盖范围 本备忘录通知适用于以下类别的管理和操作级别的轮机员认证候选人: A. 曾在由 750 千瓦或以上主推进机械驱动的海船上服务的人员,以及在 1998 年 8 月 1 日之后开始经批准的海上服务、经批准的教育和经批准的培训计划/课程的人员。 B. 在主推进机械动力小于 750 千瓦的船舶上服务的人员。 C. 在经修正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第 V/I、V/2 和 V/3 条涵盖的某些类型的海船上从事海上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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