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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甲板高级船员执照考试的申请人指南以及已获批准的颁发 STCW '95 证书的培训课程[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08-11]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8年06月18日
(纳尔)卷。 20 第 1 号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备忘录2008 年 6 月 18 日 08 日至 11 日 ] 海上甲板人员执照考试申请者指南以及获得批准的 STCW '95 证书颁发培训课程 I. 当局第 10 (c) 条,第 8544 号共和国法案第 IV 条,否则被称为“1998 年菲律宾商船海事官员法”,由海事甲板官员委员会第 02-04 号决议第 VII 条第 29 节实施。二、目标 促进向海上甲板高级船员执照考试的成功考生颁发 STCW '95 证书。三、目的 本备忘录通函旨在为已获得颁发 STCW '95 证书的认可培训课程证书的海事甲板高级船员执照考试的申请人提供指导,以便在宣誓期间颁发 STCW '95 证书举行仪式或紧随其后。这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海事甲板高级船员执照考试中,如果在申请时已获得批准的培训课程证书以颁发 STCW '95 证书,则必须在通过考试后前往 STCW 部门。执照考试并申请颁发 STCW '95 证书。四。政策 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已完成或已参加颁发 STCW '95 证书所需培训课程的海上甲板高级船员执照考试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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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符合 1978 年 STCW 公约要求的证书和评级证书的指南[MIA 备忘录通函 No. 41]
为颁发 STCW '95 证书而获得批准的培训课程的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申请人指南[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08-12]
向船舶工程师官员颁发和认可 STCW '95 证书的修订指南[PRC 备忘录通函 No. 09-08]
颁发 STCW '95 证书的指南(针对船舶工程师)[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99-16]
2002 年 6 月海事甲板人员执照考试中被取消的科目重新进行的最后期限[中国海事甲板人员委员会第13, S. OF 2008]
颁发 STCW '95 证书的指南(面向海上甲板人员)[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99-15]
发布甲板高级船员执照考试科目的大纲*[中国第 20 号决议05 董事会成员]
向海事甲板人员颁发和认可 STCW '95 证书的修订指南[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09-07]
使用模拟器进行船舶技术培训和/或升级课程作为参加船舶甲板人员执照考试的先决条件[中国船舶甲板人员委员会第 3 号决议] 12, 1996 系列]
根据 1976 年 STCW 公约[Marina 备忘录通函 No. 8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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