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颁发 STCW '95 证书而获得批准的培训课程的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申请人指南[中国备忘录通函编号08-1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8日
(纳尔)卷。 20 第 1 号 / 2009 年 1 月 - 3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备忘录2008 年 6 月 18 日 08-12 日] 为颁发 STCW '95 证书而获得批准的培训课程的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申请人指南 I. 当局第 8544 号共和国法第 10 (c) 条第 IV 条,否则被称为“1998 年菲律宾商船官员法”,由船舶工程师委员会第 02-03 号决议第 VII 条第 29 节实施。二、目标 为顺利通过海事工程师执照考试的考生颁发 STCW '95 证书。三、目的 本备忘录通函旨在为已获得颁发 STCW '95 证书的认可培训课程证书的船舶工程师高级执照考试的申请人提供指导,以便在宣誓期间颁发 STCW '95 证书举行仪式或紧随其后。这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申请时已经获得批准的培训课程证书以颁发 STCW '95 证书的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在通过考试后必须前往 STCW 部门。执照考试并申请颁发 STCW '95 证书。四。政策 1. 本指南适用于所有已完成或已参加颁发 STCW '95 证书所需培训课程的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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