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科目大纲的修改[中国船舶工程师委员会第 3 号决议] 29-A-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8月28日
(纳尔)卷。 11 第 1 号 / 2000 年 1 月 - 3 月 [ 中国海洋工程委员会第 1 号决议29-A-98,1998 年 8 月 28 日] 修订船舶工程师执照考试科目大纲在第 11 号决议下的海事工程师执照考试中,s。 1995 年由董事会颁布并于 1995 年 8 月 30 日获得委员会批准。鉴于,共和国第 8544 号法案被颁布,即“1998 年菲律宾商船官员法案”,创建了有权准备的船舶工程师官员委员会,根据 1995 年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通过和颁发海事工程师执照考试科目大纲。鉴于,本届理事会为遵守 1995 年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的要求,认为有必要修改轮机员执照考试科目的大纲,作为董事会遵守经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要求的一部分。鉴于此,董事会决定,特此决议,根据并符合经 1995 年修订的 1978 年 STCW 公约以及 STCW 的要求,修改海事工程师执照考试科目的大纲RA 要求的代码第 8544 号,并据此通过并发布修订后的轮机员执照考试科目大纲,载于本决议所附“轮机员执照考试科目大纲”文件中并标记为附件“A”(文本可在 ONA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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