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动打印的收据或销售/商业发票在使用前登记的修改程序,修改了在其上盖章 BIR 登记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 No. 26-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18日
(纳尔)卷。 14 号2003 年 7 月至 12 月 3 日至 4 日 [ BIR 收入条例 No. 26-2003,2003 年 9 月 18 日] 手动打印的收据或销售/商业发票在其使用前的注册程序的修改,修改了在 BIR 注册上盖章的要求 文本可在国家行政登记处办公室获得,U.P. Law Complex, Diliman, Quezon City 采用:2003 年 9 月 18 日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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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第 2 号收入条例2-2011[BIR 收入条例 NO. 6-2011]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规定使用账户信息表随附纳税申报表的规定需要通过授权代理银行及其子公司/收入征收官员向内部收入局提交[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8-97]修订收入条例编号11-2006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或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1 号4-2010]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暂行规定的条例经第 18-99 号收入条例修订12-2003,关于使用正确盖章的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的截止日期[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27-200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5-2000 经修订,规定了税收信用证明的发行方式及其使用、重新生效和转让的条件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5 号。 14-2011]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2-99 与发布缺陷税评估中的正当程序要求有关[BIR 收入条例第 12 号。 18-201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第 2 条。 4-97 关于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支付方式[BIR 条例第 4-97 号] 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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