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收入条例编号11-2006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或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1 号4-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4日
(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BIR 收入条例第 21 号4-2010,2010 年 2 月 24 日] 修订收入条例第11-2006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国内收入局之前执业或代表的先决条件 根据经修正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6(G)、244 和 275 条的规定, 特此颁布本条例,以修改第 11-2006 号税收条例中有关税务从业人员/代理人认证程序的部分内容。第 1 节. 目标 - 发布这些条例是为了 (1) 在税务代理人和从业人员 (TAP) 的认证方面规定额外的指导方针,以缩短处理时间; (2) 确保获得正式认可的服务提供商对 TAP 的持续专业教育和培训; (3) 建立一个透明且可访问的认证、暂停和除名 TAP 数据库; (4) 要求每年提交 TAP 提供的服务时间表;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和处罚; (6) 规定支付每个 TAP 的年度注册费。第 2 节。术语定义——《无线电规则》第 11-2006 号第 2 节的 c 和 d 段特此修改如下: “第 2 节。术语定义-xxx xxx xxx c。收入国家认证委员会 (RNAB) – 最初是根据收入条例 (RR)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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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2-99 与发布缺陷税评估中的正当程序要求有关[BIR 收入条例第 12 号。 18-2013]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14-2010]修改第 24 号《收入条例》第 24 条的规定。 3-2006 关于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3 号增加的收入。 9334[BIR 收入条例 NO. 4-2009]收入条例实施指南8-90,经第 8 号收入条例修订。 2-91,关于从机动车辆的销售、交换或转让中预扣所得税[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35-91]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2-99,经第 1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8-13,相对于发布缺陷税评估的正当程序要求[收入条例第 18 号。 7-2018]修改收入备忘录命令 (RMO) NO. 20-2007 使其中规定的程序与第 20 号收入条例的要求同步。 30-2002,经第 30 号收入条例修订。 8-2004,关于行使内部收入局的妥协权力*[BIR 收入备忘录第27-2008]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4-97,经第 1 号收入条例修订。 14-99,否则称为《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BIR 条例第 10 号。 04-2003]暂停执行第 2 号收入条例2-2011[BIR 收入条例 NO. 6-2011]暂停执行第 2 号收入条例6-2007[BIR 收入条例 NO. 11-2007]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暂行规定的条例经第 18-99 号收入条例修订12-2003,关于使用正确盖章的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的截止日期[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2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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