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6号2005 年 10 月 4 日 - 2005 年 12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52-2005,2005 年 9 月 28 日 ] 收费公路行业的增值税 (VAT) 责任 本通函重申了一项长期规则,即除税法第 119 条排除的特许经营者的服务销售应遵守增值税。早在 1996 年根据 R.A. 7716.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重申了这一点——《法典》第 108 节简要规定:“服务销售或交换”一词是指在菲律宾为他人提供各种服务,但需收取费用,报酬或对价,包括电话和电报、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特许经营权受让人以及除本法典第 119 条下的所有其他特许经营权受让人的服务。 (下划线提供)就收费公路行业而言,其增值税责任应该是毫无疑问的。该规则一再重申,最近一次是 2003 年 10 月 13 日的第 045-03 号增值税裁定,其中声明: 作为答复,请注意,随着 R.A. 7716 重组增值税制度,所有特许经营者的服务,除了上一年年总收入不超过 1000 万披索的广播和/或电视广播公司以及电力、天然气和水务公用事业,已经缴纳增值税。因此,收费公路行业和所有其他特许经营权受让人必须遵守有关增值税的法律法规。责令所有税务官员和雇员尽可能广泛地宣传本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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