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 R.A. 的增值税规定9337 适用于电力行业[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61-200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27日
(纳尔)卷。 16号2005 年 10 月 4 日 - 2005 年 12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61-2005,2005 年 10 月 27 日] 澄清 R.A. 的增值税规定。 9337 适用于电力行业 本税收备忘录通函的发布和澄清经第 16-2005 号税收条例修订的第 14-2005 号税收条例的某些规定,实施经共和国修订的 1997 年税法第 9337 号法案,影响发电、输电和配电公司以及 RA 中定义的电力合作社9136 (EPIRA) 及其供应商和客户需缴纳增值税,2005 年 11 月 1 日生效。第一季度 - 从 2005 年 11 月 1 日开始,NIRC 下的哪种营业税适用于通过发电、输电、和配电公司以及电力合作社? A1 - 发电、输电和配电公司以及电力合作社应根据税法第 108 条的规定对其售电缴纳增值税,与所有税法第 109 条有关,如经第 9337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经修订的税法第 108(A) 节征收相当于销售或交换服务(包括使用或出租物业。但是,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总统可以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 10% 的增值税税率:年超过五分之二和五分之四 (2 4/5%);或“(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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