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VAT) 登记号的展览[BIR 收入条例编号。 1-8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1月28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1988 年 1 月 28 日 1-88 号] 增值税 (VAT) 登记号部分的展览 1. 范围。 — 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4 条第 245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要求已注册增值税的人员在营业场所张贴或展示增值税登记号。部分 2. 要求。 — 根据 Sec.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每个人。税法第 107 条,由 Sec 实施。根据第 5-87 号税收条例第 18 条,应在其主要营业场所和每个分支机构的前门或其他显眼位置张贴或展示其增值税登记号,使其清晰易见。公开购买。该要求是强制性的,因为在增值税制度下,每个客户都有权知道卖方是否为进项税抵免的增值税注册人,以及征收增值税是否合理。为确保可见性,增值税登记号应使用黑色墨水或油漆在白纸板上打印或手写。纸板的最小尺寸不得小于 9 1/2 英寸 x 3 1/2 英寸。每个号码的垂直长度不得小于两 (2) 英寸,并且带有“VAT Reg. No.”字样。可以打印或写在号码的顶部,垂直长度不少于两 (2) 厘米。第 3 节。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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