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6-2005 由第 2 号执行命令第 2 节的修订产生。 399 (EO 299),指示内部收入局 (BIR) 建立“无审计计划”(NAP),以加强税收合规性和增加税收[BIR 条例第 20 号。 10-200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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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收入条例编号5-99,进一步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E) 条关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要求。 25-2002]出版联合通函全文002.2014 财政部 (DOF)、预算和管理部 (DBM)、海关局 (BOC) 和内部收入局授予“根据 2014 年第 68-A 号行政命令 (EO) 修订版” EO 68,2012 年系列,规定建立合格增值税 (VAT) 的机制——注册人接收其未完成的增值税信用证明 (TCC) 的现金等价物"[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 No. 82-2014]收入备忘录命令 (RMO) NO. 实施的经修订的收入官员和员工行为准则的修订53-2010 根据联合备忘录通函第 53-2010 号规定保护内部收入局 (BIR) 免受烟草业干扰的政策和指南。 2010-01 公务员事务委员会和卫生署[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28-2014]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B) 条关于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利息费用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13-2000]修改第 3 条 (D) 和第 12 条收入条例。 11-2008年关于发行锡卡和转让登记的规定[BIR收入条例第10号5-2010]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 (RR) 第 3 条。 9-2001,最后由 RR NO. 修改10-2007,扩大通过内部收入局电子申报和支付系统(EFPS)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覆盖范围[BIR收入条例No. 1-2010]修改收入条例 (RR) NO. 的规定2-98,由 RR NO. 进一步修正。 10-2008,特别是关于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入支付人名单[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1-201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第 2 条。 4-97 关于可接受的内部收入税支付方式[BIR 条例第 4-97 号] 6-98]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第 2 (B) 条。 13-08,相对于用于增值税目的的原糖定义[BIR 收入条例 No. 1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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