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增值税纳税人登记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6-8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12月08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 月 [ BIR 收入条例编号。 1988 年 12 月 8 日 6-88 日] 非增值税纳税人登记条例。第 1 节范围。 — 根据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4 条第 245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以管理根据同一法典第 237 条从事业务的人员的登记。部分 2. 需要注册的人员。 — 以下人员必须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登记: a) 根据税法第 V 章缴纳百分比税的人员。 b)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03 (a)、(b)、(c)、(f) 和 (w) 节规定,未选择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免增值税纳税人。 c) 已根据 Sec. 取消增值税登记的纳税人。税法第 107 (c) 条。 d) 根据税法第 VI 篇缴纳消费税但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人。第 3 节。注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根据本条例第 2 条被要求注册的人应在业务开始后 10 天内向税务区官员或国税局的任何其他授权官员提交非增值税注册申请,表明业务的名称或风格、居住地、开展业务的地点,以及专员可能要求以规定的格式提供的其他信息。将营业地转移到其他税收区的人,同样应当自转移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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