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委员会成员培训要求的补充规定[CDA备忘录通知2013-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2日
(纳尔)卷。 24号1 / 2013 年 1 月 - 3 月 [ CDA 备忘录通知编号2013-02, February 02, 2013 ] 合作社董事、管理人员和委员会成员培训要求的补充规定 菲律宾 2008 年合作法典第 44 条要求合作社董事、管理人员和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应符合管理局颁布的规章制度。因此,第 9520 号共和国法案实施规则和条例 (IRR) 第 5 条第 7 条规定的 CDA 列举了合作社的每个选举和任命官员要参加的初始课程。同样,上述 RA 9520 实施规则和条例的第 6 条第 7 条规定“所有合作官员都需要接受培训。如果任职者未接受要求的培训计划,他/她应在本规则生效后十二 (12) 个月内接受此类培训。不遵守所要求的培训应被视为取消未来选举或任命资格的理由,直到他/她已遵守该职位所需的所有培训。”为提供合乎强制性培训要求的合理机制,管理局发布了第 2011-27 号备忘录通函和第 2012-07 号备忘录通函。此外,为确保严格遵守,管理局特此通过以下补充规则: 1. 纳入合作选举指南。合作社应在其选举指南中包含一项政策,要求所有官员遵守强制性培训要求以及确保遵守这些要求的责任人,如果是选举官员,则应是选举委员会,如果是任命官员,则应由选举委员会负责。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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