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股票期权计划和其他期权计划的税务处理[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 79-20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纳尔)卷。 25号2014 年 10 月 4 日 - 2014 年 12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9-2014,2014 年 10 月 31 日] 澄清股票期权计划和其他期权计划的税务处理 通过:2014 年 10 月 31 日 提交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A. 背景 股票期权是由自然人或法人授予的期权,授予使该人或实体有权以在特定日期或期间行使的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个人或实体,这些股票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设保人本身的股票(以下简称为“股权结算期权”)。在个人或实体有权获得股票的实际公允市场价值与设定的股票的固定面值之间的差额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股票转让,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在特定日期或期间授予期权,尽管没有实际转让股票(以下简称“现金结算期权”)。授予、出售、转让或行使期权可能导致应税事件。股票期权是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2 (L) 条所定义的“股票股份”,因此应纳税。 B. 税务处理 1. 期权的授予 如果期权是因劳资关系而授予的,并且授予人是雇主,受让人是雇员,并且没有收到授予该期权的任何款项,在授予期权的那一年,授予人不能要求扣除授予股票期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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