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个人和实体的免税证明或规则的出示[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8-201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6日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8-2014,2014 年 2 月 6 日 ] 免税证明或免税个人和实体的规定 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税法)第 31 条将应税收入定义为:“第 31 条。应税收入定义。 - “应税收入”一词是指本法典中规定的总收入的相关项目,减去本法典或其他特别法律授权的此类收入的扣除和/或个人和额外豁免,如果有的话。”与上文定义的第 31 条有关。与税法第 27(A) 条相关的第 32(A) 条将总收入定义如下: “(A) 一般定义。 - 除非本标题另有规定,总收入指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服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工资、工资、佣金和类似项目; (2) 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或从事专业活动获得的总收入; (三)财产交易取得的收益; (四)利益; (5) 租金; (6) 特许权使用费; (7) 股息: (8) 年金; (九)奖品和奖金; (十)养老金; (11) 合伙人从普通专业合伙企业的净收入中分配的份额:”根据税法第 57 至 59 条和第 78 至 83 条,关于第 2 号税收条例 (RR)...
免税个人和实体的免税证明或规则的出示[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8-2014]pdf预览版
免税个人和实体的免税证明或规则的出示[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8-2014]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