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2号1,2011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97-2010,2010 年 12 月 21 日 ] 农业合同种植者服务的增值税豁免 特此发布本通知,以明确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109 (F) 条修订的农业合同种植者服务的增值税豁免。根据第 16-05 号税收条例第 4.109-1(B) (1) (f) 节,“农业合同种植者”是指为其他家禽、牲畜或其他农业和海洋食品生产的人,其原始状态.其服务涉及将家禽、牲畜或其他农产品和海产品种植成可销售的家禽、牲畜或其他农产品和海产品。有农业合同种植者提供收费加工/收费加工/收费制造作为其合同种植的一揽子服务。收费加工/收费修整/收费制造涉及称重、宰杀、修整、烫伤、切割和包装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合同种植者的合同种植和收费加工/收费加工/收费制造服务免征增值税。经修订的 1997 年税法第 108 条规定如下:“SEC. 108. 销售服务和使用或租赁财产的增值税——“(A)税率和税基——应征收、评估和征收相当于百分之十(10%)的增值税(现在 12%) 来自销售或交换服务的总收入,包括财产的使用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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