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10 号,2015 年 3 月 18 日 ]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437 条实施赔偿指南。 10607 采用:2015 年 3 月 1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1 日 以下是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437 条第五(5)、第六(6)和最后一段下的赔偿实施指南,其中规定:“ x x x.委员会应赔偿专员、副专员和委员会的其他官员,包括履行监督和审查职能的人员,因这些人因他们参与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或诉讼而合理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可能因其履行职责和职能而成为当事方,除非他们最终在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中被裁定为疏忽或不当行为负责。在和解或妥协的情况下,仅应就和解所涵盖的事项提供赔偿,外部律师告知委员会受赔偿的人没有犯任何疏忽或不当行为: 成本和费用在收到专员、副专员、官员或雇员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承诺后,委员会可以在对此类诉讼、诉讼或诉讼的最终处置之前支付为上述诉讼、诉讼或程序进行辩护而招致的费用如果委员会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赔偿,则预付款项。”因此,所有相关人员都应遵循以下原则: I. 承保范围 A. 承保人员 以下人员受这些指导方针的保护,即: 保险专员;所有副保险专员;所有董事;所有部门负责人;委员会的其他官员和雇员,包括执行监督和检查职能的人员 B....
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437 条实施赔偿指南。 10607[IC通函第2015-10号]pdf预览版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437 条实施赔偿指南。 10607[IC通函第2015-10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