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33 号,2015 年 6 月 10 日 ] 非寿险精算师的认可 通过:2015 年 6 月 10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6 月 25 日 根据经修订的保险法第 344 条的规定(RA 10607) 要求非寿险/再保险公司的认可精算师提供服务,并符合保险委员会 (IC) 通函第 2015-32 号“非寿险保单准备金的估值标准”中规定的要求”,特此颁布以下规则和条例:任何人在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后,均可获得保险专员的正式认可,担任获准在菲律宾开展业务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师下文订明;前提是: (a) 他在被任命时是菲律宾精算协会 (ASP) 的资深会员,并在任职期间保持良好的声誉; (b) 对于非 ASP 会员,他符合 ASP 的所有要求,获得协会会员资格,并已获得有关政府当局的许可,可在菲律宾工作他不是菲律宾公民的事件; (c) 如果是 ASP 的合伙人,他应被允许签署 IC Circular Letter No. 2015-32 要求的精算证明;前提是: i) 他在被任命时是 ASP 的良好信誉的合伙人,并在其任职期间保持良好信誉; ii)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他只能履行非寿险精算师的此类职责和责任,并且只有在满足成为 ASP 院士的所有要求后,才能在此日期之后继续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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