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IC 通函第 2015-04 号,2015 年 1 月 22 日 ] 提交有利于政府发行的债券的月度报告 采纳日期:2015 年 1 月 22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2 月 2 日 根据本节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 437 条,所有获得官方担保、规定、债券和承诺而获得担保的非寿险公司特此要求向保险委员会提交有利于政府及其政治分支机构的债券发行月度报告,以及工具,包括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提交截止日期为每月结束后三十 (30) 天。报告应使用随附的表格[*] 完成,并填写完整和准确的数据。报告期内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所有债券都必须包括在内。不完整的提交应被视为不遵守本通函,并应根据 2014 年 5 月 15 日第 2014-15 号通函:费用和收费表进行处罚。为严格遵守。 (SGD) EMMANUEL F. DOOC 保险专员 [*] 文本可在 U.P. 国家行政登记处获取奎松市迪利曼法律中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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