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19 号,2015 年 4 月 17 日 ] 年度报表中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全名和地址的声明 采纳日期:2015 年 4 月 17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21 日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保险公司在提交其年度报表时未能遵守准则和要求,特别是关于全名以及董事会官员和成员的实际、完整、准确和当前地址的声明年度报表中的董事/受托人。必须强调的是,根据要提交以构成人寿和非人寿保险公司和互惠互利协会的年度报表的一部分的文件清单[1],官员和成员的全名和实际地址公司的董事会/受托人必须在年度报表中具体提供。鉴于此,保险公司被要求在年度报表中说明并定期更新公司董事会/受托人的高级职员和成员的全名和实际地址。不遵守这些规定,一旦发现保险委员会(“委员会”)发现此类违规或错误,将处以两万比索(Php20,000.00)的直接罚款,并处以五千比索(Php5,000.00)的额外罚款自收到委员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迟一天遵守或更正错误。此外,作为使委员会了解保险公司状况的一项附加措施,保险公司的一般信息表(“FIS”)的副本同样应在提交后五 (5) 天内提供给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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