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OG No. 9, 2064(1946 年 9 月) 1946 年 9 月 16 日 18 日] 建立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和外交部的组织和运作,并确定其官员和雇员的薪酬、特权和津贴。根据 1946 年 7 月 3 日批准的第 732 号联邦法案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特此建立外交部和外交部的组织和运作。菲律宾共和国并确定其官员和雇员的薪酬、特权和津贴。外交部负责协调和执行菲律宾共和国的外交政策和处理其对外关系,并履行法律或总统可能赋予的与下列有关的其他职能菲律宾共和国对外关系的行为。外交大臣对总统负责制定和实施菲律宾共和国的外交政策;处理其对外关系;用于谈判条约、公约和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协议;用于在国外管理菲律宾的公民、移民和航行法;保护菲律宾公民和海外法人的权益;将大使、部长和其他外交官员和领事派遣到国外,并在菲律宾接待类似官员或友好国家;一般而言,履行与菲律宾共和国与其他国家以及与菲律宾共和国是其成员或感兴趣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有关的所有职能。为确保外交政策最好地服务于国家利益,部长应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有效联系,这些部门应提供技术援助,并在其他方面进行充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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