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 4, 327 [ 行政命令编号1938 年 10 月 8 日第 167 条 ] 修订界定内政部部长和财政部长在省、市、市政府人事和财务监督和控制中各自职责的说明 1.内政部是国民政府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控制省、市、市政府的行政职能。 2. 财政厅是国民政府的机关,对省、市、直辖市政府的财政事务进行监督和控制。 3. 根据上述规定,省级政府的预算应通过内政部提交给财政部,该预算应包含本条例规定的详细内容和明确而具体的人员基础。相应财政年度的预计收入和建议支出。在提交预算时,省委员会应附上行政法典第 2107 节规定的省司库的书面意见,以及地区工程师的声明,其中包含他对其办公室拟议支出的意见以及公共工程,以及学校部门负责人、地区卫生官员、省审计员、省财政和省农业监督员关于各自活动的不同类型的拟议支出的类似书面声明.预算连同所有随附报表应送交内政部,内政部应对拟议支出发表评论。内政部长随后应将预算连同他的评论和建议连同地方办事处负责人的相应意见和声明一起送交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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