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015 年 7 月 3 日 - 2015 年 9 月 [ IC 通函第 2015-43 号,2015 年 8 月 07 日 ] 预先需要公司信托基金盈余管理指南 通过: 2015 年 8 月 7 日 提交日期: 2015 年 8 月 11 日 第 1 节 授权和目标 根据第 9829 号共和国法第 6(k)[1]、第 30 条(第 2 段)[2] 和第 47[3] 条,也称为菲律宾的预先需求法,保险委员会发布这些为实现以下目标而设立的预需公司信托基金盈余管理指南: a) 管理为根据计划合同支付预需福利而设立的信托基金; b) 根据规则和法规为净盈余基金提供更新和更灵活的投资选择,以确保审慎的投资管理和保护计划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促进健康、稳定和可持续的增长Pre-Need Code 第 2[4] 条规定的预先需要行业。第 2 节 术语定义 在本指南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以下术语应具有下文所述或指明的各自含义: 信托基金是指由计划持有人支付的费用设立的用于支付费用的基金福利和服务、应付给计划持有人的终止价值以及确保按照合同规定向计划持有人提供福利或服务所需的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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