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需要公司信托基金的管理指南[SEC备忘录通告第4、2007系列]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7日
(纳尔)卷。 18号2007 年 10 月 4 日至 12 月 [SEC 备忘录通函编号4, SERIES OF 2007, September 27, 2007 ] PRE-NEED CORPORATIONS 信托基金管理指南 第 1 节。根据第 8799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证券监管法典)第 16 和 74 节的任务和目标(SRC),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向预先需要的公司和被授权从事信托业务并作为预先需要的公司受托人的实体发布这些指南:a) 管理已建立的信托基金的管理和行政用于支付计划合同项下的需要前福利,以及 b) 为信托基金提供更新和更灵活的投资选择,并遵守将确保审慎投资管理和保护计划持有人利益的规则和条例。第 2 节 范围 本指南应涵盖以下主题: a) 信托基金 b) 信托协议 c) 受托人的责任 d) 信托基金的投资 e) 信托基金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f) 流动性储备基金 g ) 报告要求 h) 向信托基金存款的时间 i) 临时规定 j) 制裁 第 3 节. 术语定义 在本指南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要求,否则以下术语应具有下文所述或指明的各自含义否则: a) 最佳执行是指受托人有义务以合理的努力确定投资的最佳可用价格,并以使最终价格尽可能有利于信托基金的价格进行买卖。现行市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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