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综合罚款标准的修订(SEC 备忘录通函第 6 号,2005 年系列)[SEC 备忘录通函第 6 号4, S. OF 2009]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8日
(纳尔)卷。 20 NO.2 / 2009 年 4 月 - 6 月 [ SEC 备忘录通函 NO. 4, S. OF 2009, June 08, 2009 ] 对综合罚款标准的修正(SEC 备忘录通函第 6 号,2005 年系列) 委员会 En Banc 在 2009 年 5 月 13 日举行的会议上批准了对罚款的修正综合罚款标准(SEC 备忘录通告第 6 号,2005 年系列),删除“警告”一词作为对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包括一个针对从事提供“健康和教育”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子集团” 上述通函第 3 段之后的服务如下:“但是,如果下列任何上市公司违反 SRC 规则 17.1 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的行为超过三 (3) 次,委员会可以处以罚款,代替暂停或撤销,相当于基本罚款加上当前标准的每日罚款,基本罚款和每日罚款分别增加 P10,000.00 和 P100.00: i.根据 Batas Pambansa Bilang 232 第 20 条定义的从事正规教育业务的上市公司,其中包括预备年级或一年级之前的一年预备级别、小学教育、中学和/或高等教育; ii.从事由第 7875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第 4 (o) (1) 节定义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包括专门从事门诊心理治疗和咨询的保健中心和医疗保健机构用于精神障碍、药物和酒精滥用或依赖治疗、整容手术、家庭和康复服务、验光服务或正常产科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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