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12 号,2015 年 3 月 18 日 ] 指导正确识别保险代理人以造福公众 通过:2015 年 3 月 1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4 月 1 日一些保险代理人和总代理人未在其业务/公司名称中包含描述性词语“insurance agent”或“insurance agent”,已引起或可能引起投保公众的混淆。因此,为了获得本委员会批准签发或更新保险代理人执照的申请,所有在菲律宾从事或打算开展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和一般代理人特此指示: a) 包括“保险代理人”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或贸易和工业部 (DTI) 注册后,其企业/公司名称中的“保险总代理”或“保险代理人”;或 b) 在公司/公司名称旁边或下方放置“经保险委员会授权担任保险代理人”(或“总代理人”,视情况而定),以出现在所有信笺抬头、官方文件、通讯、文件、公司标牌和其他类似材料。此类短语无需在其 SEC 或 DTI 注册文件中注明。已获准作为代理人的人应在本通知生效后六 (6) 个月内遵守本通知。申请人可以决定选择遵守上述两个选项中的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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