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修正案10607 关于强制性机动车辆责任保险[IC 通函第 2014-52 号]
(纳尔)卷。 26号1/ 2015 年 1 月 - 3 月 [ IC 通函第 2014-52 号,2014 年 12 月 15 日 ] 共和国法案第 2014 号修正案10607 关于强制性机动车辆责任保险 通过:2014 年 12 月 15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1 月 7 日 这是对第 10607 号共和国法案 (RA) 对第 373(f) 和 374 条 [现为第 386( f) 和 387] 的《保险法》第六章。根据《保险法》的修订,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使用保险单,该保险单可能涵盖第三方或乘客的财产损失(视情况而定),前提是由受付款的保险人提供保险委员会可能批准的计算保费。在 RA 第 10607 号之前,关于强制性机动车辆责任保险(简称“CMLV”)的适用法律是第 612 号总统令。第 373 (f) 和 374 条规定:“ (f) “保险单”或“ “保单”是指对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乘客和第三方责任的保险合同。第 374 条 任何陆路运输经营者或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公共公路上经营陆路运输车辆均属违法,除非有与此相关的有效保险单、现金担保或保函。本章规定赔偿第三方或乘客因使用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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