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与许可和同时执业律师有关的调整员规则[IC 通函第 2015-24 号]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纳尔)卷。 26号2/ 2015 年 4 月 - 2015 年 6 月 [ IC 通函第 2015-24 号,2015 年 5 月 8 日 ] 解释与许可和律师同时执业相关的调整规则 通过:2015 年 5 月 8 日 提交日期:2015 年 5 月 15 日澄清《保险法》第四章第五章中关于理算人的规则,特别是其中的第 332、333、334 和 338 条。 I. 可以充当调节者的人 《保险法》第 332 条规定了个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能够充当调节者的规则,即: “ 第 332 条。任何人、合伙企业、协会、除非根据本守则的规定由专员颁发或更新的许可证授权,否则公司或公司应担任下文定义的理算人:但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如果是合伙企业、协会或公司,其资本的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必须由菲律宾公民拥有。”为了被允许担任理算人,必须满足两 (2) 个条件:第一,公民身份要求,第二,从保险委员会(“委员会”)获得许可证。对于自然人,他/她必须是菲律宾公民。对于法人,要求至少百分之六十(60%)的资本必须由菲律宾公民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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