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OG No. 10, 4084(1947 年 10 月) 90,1947 年 9 月 10 日] 成立菲律宾救济和贸易恢复管理局,解散菲律宾救济和恢复管理局和国家贸易公司;并重组国家合作行政部门。根据第 51 号共和国法案赋予我的权力,我,菲律宾总统曼努埃尔·罗哈斯,特此命令– 第 1 节。特此创建一个非股票准公共公司,名称为,样式,以及“菲律宾救济和贸易恢复管理局”的名称,简称为“PRATRA”。本公司自本命令生效之日起存续三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PRATRA 的主要办事处和主要营业地点应在马尼拉市。证券交易委员会。 3. PRATRA 应具有以下权力、职责和职能: (a) 作为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的机构和代表,与联合国救济和康复管理局或其他国际救济机构打交道; (b) 计划、协调和管理救助战争和其他公共灾难受害者的活动,例如提供食物、衣服、住所和其他基本必需品,以及医疗和其他基本服务; (c) 协调救济和康复用品和设备的采购和公平分配; (d) 研究和制定加快恢复和重建菲律宾农业、工业和贸易的计划; (e) 防止垄断、囤积、有害投机、操纵、私人控制和牟取暴利,影响食品、衣服、燃料和其他必需品的供应、分配和流动; (f) 设法鼓励和协助菲律宾零售商和商人,例如以使他们能够在公开市场上成功竞争的价格向他们提供适销商品; (g) 获取农业和工业所需的食品、衣服、燃料、化肥、化学品、建筑材料、工具、机械、设备以及其他主要必需品或商品,包括进口的和本地生产或制造的,以便在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方式和价格: 但是,所有超过三个月要求的此类供应品、材料和设备的库存采购应在每种情况下得到董事会的具体批准。董事会在此创建; (h) 与政府的其他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公共或私人公司或协会就其认为有必要为公共福利的利益确保供应的货物的制造或分销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和国民经济; (i) 租赁、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建筑物、工厂或其他可能为实现其目标所必需的设施,并签订与之相关的任何类型的合同或协议; (j) 经菲律宾总统批准,为其商业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或承担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获得信贷便利; (k) 根据公司法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只要这些权力不违反本命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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