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OG No. 8, 893(2007 年 2 月 19 日);马尼拉时报,2006 年 12 月 23 日 [ 行政命令号。 594,2006 年 12 月 20 日] 任命/任命和特使行为的规则 鉴于,根据 1987 年修订的行政法典第三卷(第 292 号行政命令)第 16 节,总统应行使任命/任命和行为的权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官员;鉴于,有效的外交政策的实施通常需要任命/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来承担特殊任务或解决某些问题,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 第 1 节。本行政命令称为“任命规则” /特使的指定和行为。第二节 特使的任命/指定应附有与外交部协调的该任命/指定的职权范围的明确声明,其中应包括其具体任务和期限等。第 3 节 特使任命/指定应定义和分类如下: 特定使命或目的 特定行为或事件 特定持续时间或期限 除非特使任命/指定文件或其职权范围另有规定,任命/指定应在任务、目的、行为或事件所针对的任务或目标完成时,或在所指示的持续时间或期间终止时自动失效。第 4 节 特使的任命/指定应针对特定和明确声明的使命或目的,或特定的行为或事件。...
特使的任命/指定和行为规则[第 1 号行政命令第594章]pdf预览版特使的任命/指定和行为规则[第 1 号行政命令第594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