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3, v.4, 206 [ 行政命令编号106,1937 年 8 月 24 日] 颁布关于逮捕菲律宾军队军官和士兵的规则和条例 根据菲律宾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权力,我,曼努埃尔·L·奎松,总统菲律宾及其武装部队总司令特此发布并颁布以下有关逮捕菲律宾陆军官兵的规则和条例: 1. 菲律宾陆军官兵受土地的一般法律以及他们可能所在的城市或直辖市的条例,并且应因违反这些规定而被逮捕。 2. 任何被控违反菲律宾刑法或违反城市或市政条例的菲律宾陆军军官或士兵,已发出逮捕令,应由其指挥官或任何军官逮捕。指挥最近的陆军哨所,该哨所应立即将犯罪者带到治安官或签发逮捕令的官员面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 (a) 菲律宾军队的任何军官或士兵,在委托或委托军官或另一名士兵在场的情况下,犯下根据菲律宾法律或任何城市或市政条例应受惩罚的罪行或任何罪行,应由后者逮捕并在六小时内交付对依法处理的罪行有管辖权的法官或治安法官。 (b) 如果犯罪或违法行为是在陆军和州警察当局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者的逮捕应由在场的陆军当局执行,后者应立即将犯罪者交付给已在场的法官或治安法官。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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