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39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1日
行政命令编号第639章639,2007 年 7 月 21 日]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包括在正常轨道中的某些产品的关税的承诺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鉴于,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签署了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和大韩民国(韩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国家和韩国于 2005 年 12 月 13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鉴于,框架协议第 1.3 条和第 2.1 条反映了缔约方对建立涵盖货物贸易的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 (AKFTA) 的承诺;鉴于,框架协议的货物贸易协议由双方经济部长于 2006 年 8 月 24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鉴于,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第 3 条第 2 款第 b 项规定,各方置于正常轨道的关税细目应按照模式逐步降低或取消各自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协议附件 1 中规定的目标,以实现其中规定的阈值目标;鉴于,上述框架协定货物贸易协定附件 1 规定,东盟 6 国和韩国应不迟于 2006 年 1 月 1 日对正常轨道产品实施以下关税减让时间表; (a) 20%以上的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应降至20%; (b) 从 15% 到 19% 的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应为 15%; (c) 从 10% 到 14% 的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应为 10%; (d) 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从 6% 降至 9% 应降至 5%; (e) 应维持 0% 至 5% 的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鉴于,NEDA 董事会在 2007 年 7 月 17 日的会议上批准按照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规定的方式降低正常轨道产品的关税税率;鉴于,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PD 1464)第 402 节授权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根据国家经济和发展局的建议修改进口关税,以促进外国贸易;因此,我,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第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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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韩国自由贸易敏感轨道在内的关税线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区域[行政命令编号。第638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根据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零的承诺——中国自由贸易区[行政令编号第485章]修改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487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根据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零的承诺——中国自由贸易区[行政令编号第485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菲律宾和日本之间的协议中包括的降低某些产品关税的承诺经济伙伴关系[行政命令编号。第767章]修改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487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免税敏感轨道在内的关税线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贸易区[行政命令编号。第618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的某些产品降低关税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13章]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降低正常轨道 90% (90%) 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 (AKFTA) 下的零灵活性[OP 执行命令编号第812章]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降低正常轨道 90% (90%) 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 (AKFTA) 下的零灵活性第8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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