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免税敏感轨道在内的关税线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贸易区[行政命令编号。第618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3日
行政命令编号第618章618,2007 年 4 月 23 日] 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订)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敏感关税税目中包含的关税税率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轨迹 鉴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由政府首脑签署/ 2002 年 11 月 4 日在柬埔寨举行的东盟成员国和中国国情咨文;鉴于,框架协议第 2(a)、3(1) 和 8(1) 条反映了各方承诺在 2010 年之前建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ACFTA),涵盖东盟 6 国和中国的货物贸易,到 2015 年为新的东盟成员国;鉴于,框架协议的货物贸易协议由双方经济部长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签署;鉴于,《框架协定》货物贸易协定第 3(2)(b)条规定,各方置于敏感轨道的关税细目应根据协议附件 2 中规定的模式。鉴于,上述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附件 2 规定,敏感轨道缔约方的关税税目互惠税率待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方置于敏感轨道的关税细目必须在10%或以下,方可享受互惠; (b) 对一缔约方置于敏感轨道的关税细目适用的互惠关税税率应是该缔约方关税细目的关税税率,或另一缔约方同一关税细目的正常轨道关税税率,或寻求互惠的各方,以较高者为准; (c) 对一缔约方置于敏感轨道的关税细目适用的互惠关税税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寻求互惠的缔约方的同一关税细目适用的最惠国税率。...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免税敏感轨道在内的关税线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贸易区[行政命令编号。第618章]pdf预览版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免税敏感轨道在内的关税线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贸易区[行政命令编号。第618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根据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零的承诺——中国自由贸易区[行政令编号第485章]修改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487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下实施 2009-2012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部分产品和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敏感轨道向正常轨道类别的部分关税税目转移第814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39章]修改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487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的某些产品降低关税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13章]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韩国自由贸易敏感轨道在内的关税线给予互惠关税待遇的承诺区域[行政命令编号。第638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根据东盟早期收获计划将某些产​​品的关税税率降至零的承诺——中国自由贸易区[行政令编号第485章]修改以下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典》,以实施2009-2012年菲律宾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下对某些产品的关税减让计划,并实施某些关税税种的转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对正常轨道类别的敏感轨道第814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下实施 2009-2012 年菲律宾关税减让表部分产品和实施东盟-中国自由贸易敏感轨道向正常轨道类别的部分关税税目转移[OP 执行令第814章]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